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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元富證採購交易違法 董事會未採「重度決議」遭罰2百萬

元富證採購交易違法 董事會未採「重度決議」遭罰2百萬

自由時報  2023/09/06 金管會今天(6日)公布最新裁罰命令。新光金旗下子公司元富證券在辦理2021年一項採購交易,得標廠商為關係人,不過,董事會卻沒有依照金控法規定,採取「重度決議」(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人數4分之3同意),因此,重罰元富證2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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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控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金控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4分之3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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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 z8 A2 W& L5 B  |3 a對此,國銀主管表示,這條規定簡單說,就是關係人交易應遵守的規範;若交易對象是關係人,為避免有圖利自己人之虞,董事會必須用重度決議才能通過。6 p6 J. a. C1 Y! H  n4 _$ V

# B/ z8 O. X4 O. {/ E& i  {不過,金管會表示,元富證券辦理2021年度公司冬季制服採購案,得標廠商為金控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之交易對象,且與其為同條第2項第4款簽訂給付金錢契約之交易,但並未採取「重度決議」通過此案,已經違反金控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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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控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金控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金控法第2項第4款規定,金控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及該等子公司負責人。1 d. S1 V2 v% i( F* D: y9 }$ s

5 K. A; m; z3 X3 Z  z7 ~2 \! Y; Z; t2 j金管會指出,由於元富證券未能遵守規定,因此,遭到金管會依照金控法第60條第14款,開出200萬元的罰單。(該條文的罰鍰為200萬至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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