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9/06 住在新北市公寓2樓的董姓女子,控訴1樓高姓鄰居,在公寓旁與他人共有的土地上設置水塔,除剝奪她的日照權外,還導致她必須忍受水塔運作振動、噪音、熱氣,且水塔正對她家,是風水上謂的「藥罐煞」,屬權利濫用,訴請排除侵害並賠償30萬元,但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董女舉證不足,判決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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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女提訴主張,高女在公寓旁與他人共有土地上設置水塔,剝奪她的日照權,導致她必須忍受水塔運作振動、噪音、熱氣,且水塔正對她家,是風水上謂的「藥罐煞」,屬權利濫用,訴請拆除水塔並賠償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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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主張,水塔是設置在她與他人共有土地上,未占用她與董女共有的土地,董女亦未舉證水塔的振動、聲響、熱氣已超過當地習慣,且超過一般人所得忍受程度,又未證明水塔侵害其日照權,無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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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認為,該水塔是坐落於高女與他人共有的土地上,設置在公寓1樓房屋後側雨遮上,未設在公寓外牆,亦未占用雙方共有的土地,且董女未證明水塔發出振動、聲響、熱氣,侵入情形程度非輕微,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客觀標準,以及其獲得有效日照被減少程度,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範圍,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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