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6/03 上市公司「台達電子工業(2308)」標得一起政府採購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應聘任一定比例的原住民員工,惟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現台達電未足額聘任,2021年命其繳納899萬餘元就業代金。台達電質疑違反比例原則,興訟要求撤銷,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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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達電標得「新北市北區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等採購案,履約期間為2017年度,依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政府採購法第98條等規定,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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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原民會2021年發現,台達電2017年間總員工數逾5200人,依法最少要有52名原民員工,實際上卻只聘了約20人,連一半都不到,怠於僱用,決議命其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繳納899萬1151元就業基金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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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8 R( H) Q. J8 f: l- h台達電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主張原民失業率與整體失業率均約4%,相差無幾,是否有必要因此犧牲政府採購的公平與品質?侵害非原住民身分求職者的平等權;該規定僅要求員工百人以上的公司,得標政府採購案後要聘用原民,卻未對小廠商設限,形成差別待遇,大幅影響投標意願,造成事實上排除競爭、禁止大廠商參與政府採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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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該標案金額達3億7421萬3954元,遠高於本件就業代金899萬1151元,並無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所指「可能造成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之情事」、「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等情況,判決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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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達電上訴指出,一審僅強調總決標金額與代金金額的比例,忽略公司已窮盡各種方式僱用原民員工仍有困難、應以實際參與標案的部門人數計算原民員工比例等主張,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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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表示,上訴意旨只重述一審已經提過的主張,未具體表明合何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不符合上訴要件,日前評議後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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