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4/16 陳姓志願役軍人和女友溫女交往10年後,為結婚打算,選在溫女生日當天,以她的名義下訂預售屋做為生日大禮,並為她支付頭期款等113萬多元,但不久溫女和他分手,且拒絕返還陳男支付的款項,陳男不滿被騙,主張雙方是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行為,打官司要求溫女還款;高等法院判溫女敗訴,應返還113萬多元確定。
( h+ A5 C5 Z# G! F. c: m9 V) [
2 b( n2 \( |5 l4 F# e% y+ _陳男起訴主張,和溫女從2010年起成為男女朋友,為將來結婚準備,雙方約定,以溫女名義購買新竹縣某社區大樓8樓預售屋、及其地下室停車位,並由他支付訂金、簽約金和頭期款等款項�

3萬6200元,他特別選在她2020年10月生日當天下訂房屋,明顯是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契約」。
! I- d# Z/ u& n$ \- o
4 o7 h( W' F: ~; s* u) c* Z
陳男指出,2021年間溫女和他分手,卻未依約定將他先支付的頭期款等113萬多元還給他,屬於「不當得利」,因此依民法第412條「附負擔之贈與」規定,訴請她應返還全部款項。
- q! o. ~4 j5 p/ r; m. H; {
# c8 t) C j/ X陳男並檢具兩人當初LINE通話內容,包括討論到房屋房貸時,陳男指出「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要一起養家啊」等資料,與他匯款時在存摺上註明「買房基金」字樣等證據給法官,欲證明雙方有「贈與契約」的約定屬實。
( ]5 ?0 t* k( G- [2 J3 O
- F0 A+ @7 |9 N溫女反駁,當初陳男為證明真心與她交往,特別選在她生日當天將房屋贈與她作為生日禮物,該113萬多元是陳男單純贈與行為,並非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
; Z( T4 C: }4 Z& m+ }1 I/ F# w- b* |3 _' L# ?7 B+ z/ {
新竹地院認為,依雙方LINE對話內容,如陳男表示「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要一起養家啊」等話,溫女並未質疑,僅在意身為職業軍人的陳男是否負擔得起房貸,可見得她應知悉及同意兩造是以結婚為前提而訂下該贈與契約,判溫女敗訴。溫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2 P. z1 H6 Z, j- o
" V# ?8 Z- j9 Q) y+ n0 [/ y- `! m- O" B高等法院審理後採信一審見解,且認為雙方在2019年即一同挑選婚戒,陳男並單膝下跪求婚,溫女允諾稱「我願意」,顯示早有結婚準備,而且,擔任軍職的陳男月薪約5萬5千元,若非為結婚購屋,不可能每月單純贈與溫女4萬元,而使自已生活拮据,認定陳男主張是以結婚為前提而贈與113萬多元屬實,判溫女敗訴,應返還全部款項確定。
4 }2 v( u: A" q$ }. L0 ~5 `
, s/ u6 C6 |6 c' a2 @1 n2 [2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