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3/18 莊姓男子開車在國道3號被警方拍到「未保持安全距離44公尺」,挨�

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被警方拍到的路段並未劃設安全距離標線,不可能邊開車還要邊計算是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基隆地院認為,駕駛人開車時理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計算出莊男車子與前車的車距約20多公尺,未達44公尺安全距離,駁回莊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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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男在去年2月間開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13.7公里,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警員測得時速88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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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九隊依安全距離計算公式「小客車時速除以2」,計算出莊男車子當時應與前車保持44公尺安全距離,但查看攝得畫面發現,當時莊男的車與前車間距不到30公尺(車道線一白一虛距離,合計為10公尺),依「未保持安全距離44公尺」填單舉發。莊男因此被基隆監理站裁�

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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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 j$ O3 v7 i" ?8 @1 f* C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被警方拍到的路段並未劃設安全距離標線提醒用路人,不可能求駕駛人邊開車還要邊注意車道標線,計算是否與前車有保持安全車距,實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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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D: ^- f1 Y. _# O9 d法院勘驗警方拍到10秒的影像發現,莊男的車與前車大致維持在3組白虛線(一白一虛為一組)以內,也就是莊車與前車的距離在30公尺以內;此外,2車行進時,並無驟然加減速或煞車,更無超車與突發路況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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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駕駛人開車時理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預留適當反應及煞車時間,以避免發生車輛追撞等重大交通事故;莊男不能以無法觀察地面標線為由抗辯警方違規舉發,何況莊男的車與前車的距離僅20多公尺,約安全車距44公尺的一半,因此駁回莊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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