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3/18 台北市一起建案廣告宣傳內有交誼廳及迎賓大廳,但被人發現該些處所的使用執照竟是停車場,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會認定廣告與使用執照確實不符,虛偽不實引人錯誤,決議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裁罰建商200萬元、廣告商60萬元。兩廠商不服,興訟抗罰,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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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建案的網路廣告顯示,建物1樓及地下1樓規劃設置交誼廳與迎賓大廳等公共設施,但民眾查詢後,發現該處的使用執照用途竟是停車場,質疑廣告不實,向公平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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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認為,該建案的公共設施廣告文字及圖片,確與建案使用執照不符,屬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2021年分別開罰建商與廣告商200萬元及60萬元。業者不服,興訟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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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主張,委託廣告商製作廣告,非製作及刊載的主體,不應受罰;廣告商則主張,該建案是成屋銷售,廣告無論紙本或網路均記載「歡迎親鑑感動」、「親臨鑑賞」等字,有待消費者到現場瞭解現實狀況,亦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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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建商支付廣告費,並經審閱廣告內容後才發送,與廣告商均屬行為主體;製作不實建案內容及用途,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影響合理判斷及交易決定,且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原有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的損害,足以產生不正競爭的效果,評議後認定公平會開罰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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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處分並無裁量濫用,金額也符合比例原則,原審認事用法並無問題,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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