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3/14 大法官509號解釋23年前宣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合憲,但本屆大法官認為該罪仍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再度拿出來討論,14日開言詞辯論庭。受邀出席的2名學者直言,侵害民主與公共利益的不實言論,利用誹謗罪處罰仍可容許,但509號解釋仍有需要補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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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N* b4 ?8 O1 _2 W/ N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認為,從誹謗罪的結構設計觀之,處罰涉及公共利益的「非真實言論」,能保護民主健全,搭配「善意發表言論」的不罰規定,有其正當性。但僅涉及私德(如個人行事風格、家庭生活等)的言論內容,若為真實,已有其他刑法規範加以處罰;若非真實,亦得循民事損害賠償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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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 A2 [. M+ C- {$ I3 {8 z徐育安表示,落實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於刑法學理上的調整方法,是將規定中的「真實性」條款理解為「阻卻違法事由」,結合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規定,當行為人對前提事實認定錯誤時,得主張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犯的成立,以符釋字第509號解釋緩和誹謗罪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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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 e4 P4 y/ J&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許家馨認為,509號解釋作成合憲性解釋後迄今已逾20年,從實證研究來看,實務對於「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見解確不一致,第509號解釋有補充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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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家馨指出,考量當代網路傳媒發展極為迅速,虛假訊息對民主威脅甚大,誹謗罪的適用方式,參考外國立法例後,應限於「真正惡意」的情形,即具明知所言不實的直接故意,或無視真假高度輕率地未必故意時,才能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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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 E+ s! O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委員強調,實務適用對於誹謗是否成罪的見解並不一致,第509號解釋有補充必要。參考國際公約意見,應僅在「最嚴重」案件中以刑法處罰誹謗言論;又審酌網路匿名誹謗,被害人難以自行調查加害人真實身分,民事實務已不容許強制道歉且賠償金額不高等因素,宜在有適當配套措施,確保對個人名譽有效保護後,才能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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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1 H% q. V本次言詞辯論歷時約2小時左右,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庭末宣布,相關補充意見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後7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本案將於言辯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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