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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時速53公里沒看到警示牌 挨罰1200元聲請釋憲結果是...

時速53公里沒看到警示牌 挨罰1200元聲請釋憲結果是...

自由時報 2023/03/03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2020年間騎車外出,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拍下時速53公里,超過該路段速限40公里,警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1200元罰單。李男不服,主張未看到警方設置的取締告示牌就挨罰,違反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日前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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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l# B6 g$ p1 E8 D% v' ]道交條例第7-2條規定,警察取締超速時,應於一般道路的100公尺至300公尺前,或是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的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方當天取締雖然有在前方放置「警52」取締告示牌,但李男從取締點與告示牌中間的巷弄騎出來,並未看到身後的告示牌。" @. I1 n" d! o' i2 z) q

- ?4 W" F2 f2 T9 C6 |該路段速限為40公里,李男以時速53公里騎經取締點,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拍下超速,警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李男不服,興訟抗罰,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8 A5 \- k9 n! k0 U* |

; Y& x- h% m% z9 S) c# c李男不滿未看到告示牌就受罰,聲請釋憲,主張道交條例第7條之2的立法目的是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進而得以維持行車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但法官卻無視立法目的,自行限縮解釋。主線道如有其他巷弄匯入主線道,主管機關應於匯入口處增設警告標誌,或增設臨時警告標誌於巷弄匯入口,以符合立法目的。1 F' {- ~& B. B) ]8 g"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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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認為,法官不應以他有合法駕駛執照,騎乘機車行經該處已明知行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的規定,就駁回其訴,判決顯產生不平等對待,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E: S- J, j" |9 e; Y2 ?7 N3 N

. G0 O' Z- q# b* c2 A8 j, Z3 d但憲法法庭指出,李男的聲請意旨,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因此判定本件聲請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日前一致決議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查,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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