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1/08 性侵犯在獄中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若有再犯風險,依刑法九十一條之一規定,應入適當處所接受治療到再犯風險顯著降低為止。大法官雖然認為該規定合憲,但直言「長期」治療仍有違憲之虞,立法院昨為此三讀通過修正規定,明定定期評估的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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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表示,目前仍有性侵犯在接受強制治療,為避免立即施行會對治安造成衝擊,因此新制定於今年七月一日生效,以供相關機關緩衝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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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令僅規定,性侵犯必須治療,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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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規範不明確,部分性侵犯被長期強制治療,有人曾被治療拘禁了九年。大法官為此作成第七九九號解釋,直指不設治療日數上限的規定,雖然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惟「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要求有關機關有效調整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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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釋憲意旨修法,昨天三讀通過的新制規定,性侵犯接受強制治療,首次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檢察官若認為有延長必要,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若認為無繼續執行必要,法院得停止治療。停止治療後若再犯,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續強制治療,以保護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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