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2/12/28 羅姓男子騎機車於今年7月間3次在苗栗縣台13甲線造橋區間測速路段超速,共被裁�

00元。羅男提行政訴訟,主張他於1年多前曾問警方該區間測速何時執法,並獲警方回覆「執法前會實施一個月宣導期」,但他未見宣導,認為被罰不合理。法官調查,該區間測速執法,有相關新聞報導及網路資訊可查,且行政罰法也明文「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駁回羅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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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男分別於今年7月6日、7月8日、7月20日的上午8點多,騎機車行經台13甲線造橋區間測速路段,被測得行車速率為時速72公里、75公里、72公里,超過該路段60公里的速限,各被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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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 n# i& C. d. C' H; }1 F3 {羅男主張,他於2021年1月19日以電子郵件詢問苗栗縣警察局該區間測速何時執法,也得到警方回覆「台13甲線區間平均測速執法系統,目前已建置完成,為尚未啟用執法,將待該設備通過標檢局檢定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實施一個月宣導期』後再啟用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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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男稱,但他至今未見有任何宣導何時間開始執法,導致他因超速而受罰,且他收到罰單後搜尋苗栗縣警察局及苗栗縣政府網站均未有公告開始執行期,認為被罰不合理,聲明3張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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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查,羅男確實有於去年1月9日以電子郵件方式至苗栗縣警察局-局長信箱詢問有關該區間測速執法問題,苗栗縣警察局也有於去年1月13日回覆上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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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L2 L8 x5 C但法官認為,從羅男詢問警方並獲回覆,到超速違規已間隔逾1年期間,無從逕憑警方回覆內容而為有利羅男之認定。而該路段區間測速於今年3月31日起執法取締,也有相關新聞報導及網路資訊可查,羅男所稱不知宣導及開始取締,尚難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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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羅男騎機車於該區間測速路段超速違規,事實明確,另行政罰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且該區間測速路段前均有明顯標示「區間測速起點」、「前方區間測速執法」及設置速限60公里之速限標示牌、「警52」測速取締標誌,因此羅男以警方無宣導為由而主張免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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