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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司法便民搶頭香!最高行政法院啟用「主文簡訊、email」秒通知

司法便民搶頭香!最高行政法院啟用「主文簡訊、email」秒通知

自由時報 2022/12/28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28日)啟用「主文簡訊、email通知服務」,領先全國各法院,希望實現透明的司法與便民目標。' l& F5 Z0 L. |' c(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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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當司法案件終結時,只要民眾在法院留有電郵信箱、手機號碼,該院將主動發送通知訊息告知,讓訴訟當事人立即知悉案件終結及裁判結果,今日下午正好做出今年度第2件大法庭裁定,首度採行此新制,「秒告知」當事人。法界人士認為,這是重大便民措施,在最高行政法院顯現出成效後,其他法院很可能會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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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8 y( E: p4 V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訴訟當事人欲知悉訴訟結果,通常必須查看法院公告處、自行聲請提供線上案件進度查詢服務,或經法院郵寄主文通知紙本、裁判書,才能得知訴訟案件終結,效能上不夠即時。/ Y8 `9 Y' Y; C% }* \

+ y4 G6 m- y+ c" ~) e* |7 a  v有鑑於此,最高行政法院想出便民措施,決定採行以簡訊、email等更加快捷方式,將經宣示或公告的裁判主文,上傳司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後,隨即透過中華電信固定門號(0911510401)、司法院電子郵件主機發送「最高行政法院○年度○字第○號裁判主文已上傳,請至司法院主文公告網查詢」通知訊息,至該案裁判書應受送達人提供的手機門號和email中,讓心繫訴訟結果的當事人可以在第一時間迅速查知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結果,大幅提升便民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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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4 @2 \' k# k1 c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28日)正好做出今年度第二件裁定,立即採行此新制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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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送交大法庭以統一見解案,是當事人如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為該當事人利益,在計算法定期間時,原本就應該扣除「在途期間」,若當事人已聘請律師,計算在途期間應以何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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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今天下午做出裁定,即「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律師)的住居所,均不在行政法院的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所應扣除的在途期間,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住居所計算在途期間『短者』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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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帖際遇]: gravius在路邊亂丟垃圾被罰遊戲幣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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