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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時速194國道飆車!怪警沒開警示燈 被法官打臉

時速194國道飆車!怪警沒開警示燈 被法官打臉

自由時報 2022/12/18  張姓男子去年駕車以時速194公里速度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狂飆,超速94公里,被警方拍照告發開罰1萬2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未見警車開啟警示燈,質疑警員舉發程序不合法。基隆地院認定,沒有法規明定警車在執行公務時要開警示燈,警方舉發程序合法,判張男敗訴。; o7 r$ @; J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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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張姓男子去年12月20日凌晨1時28分駕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44.5公里處,被停在路肩的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大隊,以雷達測速儀測到車速高達194公里,超速94公里,被罰1萬2000元,吊扣汽車牌照半年,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a( C: j1 m: e/ g: [4 A: b

6 U' h2 h! H) x張男不服主張,他當晚被警方拍到違規時,未見警員,更未見警車開著警示燈,質疑警員舉發程序不合法,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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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5 y0 {7 ~( r& O' c判決指出,張男違規超速時是在深夜,高速公路沿途除交流道與隧道外並無路燈,張未看見員警執勤,並無不合理之處。8 Z/ C8 ?4 r& `

" `# ^1 d5 Y" ^! X再說,張以時速194公里高速行駛時,換算每秒前進速度逾53公尺,張駕車時的視野原本就受到限制,有沒有看見員警執勤,根本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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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警方執勤時是否要開警示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4項後段規定,只有巡邏「機車」在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時,應開啟警示燈,未規定警用「汽車」在執行公務時應開啟警示燈的相關規定,警方舉發程序合法,並無違誤。6 g9 x' T4 i! ^' w# F

3 j! |+ S% [2 @( f" T- j法官認定,警方舉發張男駕車超速程序合法,判決張男敗訴,還是要繳1萬2000元罰單、吊扣汽車牌照半年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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