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漢翔廠場工會釋憲案 憲法法庭5/19宣判
自由時報 2023/05/11 華航維護工廠企業工會與漢翔航空沙鹿廠企業工會欲登記為合法廠場工會,但遭法院以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設立規定為由駁回。兩工會質疑該規定太過嚴苛,侵害結社自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1日宣布,全案定5月19日宣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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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指出,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350號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等聲請案,定於2023年5月19日下午2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屆時除了開放旁聽,另線上全程直播宣讀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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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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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E, h0 V/ f9 n( _3 g K% A華航維護工廠企業工會2014年間向桃園縣政府(現改制桃園市)申請登記為合法的廠場工會,原本獲准,但有利害關係的「華航企業工會」不服,提起訴願,成功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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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工場工會不滿,興訟爭權,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維護工廠沒有獨立的人事進用或解職權,也沒有獨立的預算會計,不符合「廠場」的定義,派其敗訴確定。# z6 X2 U; U$ b+ l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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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沙鹿廠企業工會也遇到相同問題,遂與華航維護工廠工會分別聲請釋憲,主張相關規定過於嚴苛,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的結社自由,且只用施行細則就限制人民聲請成立工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大法官應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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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2月21日為此召開言詞辯論,11日確定於5月19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