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5/13 承包屏東縣政府捕蜂捉蛇業務的陳姓業者,遭旗下王姓員工控訴工作待命時間長且限制多,還要餵鷄餵狗及清理糞便,十分不合理,提告要求陳男支付短發的薪資及加班費,但陳男認為雙方是承攬關係,非雇傭關係,並否認王男指控,屏東地院認為雙方為勞雇關係,陳男應支付王男短少的工資8萬6千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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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主張,他2021年11月受僱陳男,負責捉蛇,採論件計酬,每隻800元,須24小時待命服勤並遵守許多約定,如15分鐘内回電話給報案人安撫情緒,1小時内抵達現場,2小時内結案、值勤要配戴識別證穿制服,違反者罰款2000元,值日生還要餵食老闆的雞和狗及清理糞便等,並不合理,他要求陳男支付他半年多來短發的工資及加班費56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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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否認指控,強調他提供場地暫時存放蛇隻,故協議輪流清理環境,均無強制性或罰則,捕蜂捉蛇業務有季節性非屬常態性工作,雙方約定採「按件計酬」方式,且無強制須接案、打卡或簽到,王男可自由經營其他工作,不受他監督與指揮,雙方是承攬非雇傭關係,王男訴求無理,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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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院檢視王男工作性質後,認為兩造間具有人格、經濟及組織上的從屬性,屬勞動契約關係而非承攬關係,陳男給付王男的薪資不可低於基本工資,至於王男在候傳時間並未提供勞務,為此請求給付延長工資實屬無理,陳男應給付王男短發的工資8萬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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