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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網路霸凌誹謗除罪化? 憲法法庭6/9公布答案

網路霸凌誹謗除罪化? 憲法法庭6/9公布答案

自由時報 2023/06/01 刑法第310條、311條關於誹謗罪的規定,大法官雖曾於23年前做成合憲解釋,但因時代與觀念變遷,本屆大法官決定再次拿出來解釋,並於1日公告定於6月9日宣判。惟近來因科技演進迅速,網路霸凌帶來的危害與假訊息帶來的危機更甚以往,再加上多名學者認為應嚴格限縮成罪要件,故一般認為憲法法庭宣告「部分違憲」的機率較高。% j2 w! P  I0 T- i" ?2 G6 r6 f0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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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書記廳1日公告,憲法法庭審理110年度憲二字第247號聲請人朱長生等聲請案(誹謗除罪化),定於112年6月9日下午2時30分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屆時將同步進行線上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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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分析,刑法第310條「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其中關於民眾談論他人「真實私德」也要處罰的規定,已嚴重侵犯言論自由,這部分確實應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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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e( U- f$ g$ U& W4 F. z憲法法庭3月14日為此召開言詞辯論,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認為,從誹謗罪的結構設計觀之,處罰涉及公共利益的「非真實言論」,能保護民主健全,搭配「善意發表言論」的不罰規定,有其正當性。但僅涉及私德(如個人行事風格、家庭生活等)的言論內容,若為真實,已有其他刑法規範加以處罰;若非真實,亦得循民事損害賠償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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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育安表示,落實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於刑法學理上的調整方法,是將規定中的「真實性」條款理解為「阻卻違法事由」,結合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規定,當行為人對前提事實認定錯誤時,得主張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犯的成立,以符釋字第509號解釋緩和誹謗罪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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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v  \3 b8 R& e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許家馨認為,509號解釋作成合憲性解釋後迄今已逾20年,從實證研究來看,實務對於「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見解確不一致,第509號解釋有補充的必要。; O: k# {6 |5 o- |5 {

7 Z; _- w& h9 d/ b/ Q$ g許家馨指出,考量當代網路傳媒發展極為迅速,虛假訊息對民主威脅甚大,誹謗罪的適用方式,參考外國立法例後,應限於「真正惡意」的情形,即具明知所言不實的直接故意,或無視真假高度輕率地未必故意時,才能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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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2 j- l+ w9 ^' ?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委員強調,實務適用對於誹謗是否成罪的見解並不一致,第509號解釋有補充必要。參考國際公約意見,應僅在「最嚴重」案件中以刑法處罰誹謗言論;又審酌網路匿名誹謗,被害人難以自行調查加害人真實身分,民事實務已不容許強制道歉且賠償金額不高等因素,宜在有適當配套措施,確保對個人名譽有效保護後,才能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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