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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無理由自訴57件被停業1年 律師聲請釋憲不受理

無理由自訴57件被停業1年 律師聲請釋憲不受理

自由時報  2023/09/07 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張姓律師提起顯無理由的自訴高達57件,違反律師法第36條「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等規定,決議停止其執行職務長達1年。張男不服,聲請憲法訴訟,日前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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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懲會指出,張男以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以達其所要求目的,一再提起顯無理由的自訴案件計達25件,如以每一審級之每一案件計算,共有57件之多,致涉訟者多達80餘人,有違律師法第36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師不得接受當事人之委任;已委任者,應終止之:一、律師明知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提出防禦、或在訴訟中為主張之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規定,且情節重大。0 C0 T- D& ~% V: {" @+ h

* B0 F. R" Z6 b) n律懲會表示,全案由高檢署台中分署移付懲戒,經審查認張男情節重大、應付懲戒,決議依律師法予以停止執行職務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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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不服,請求覆審,去年被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張男猶仍不服,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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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指出,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8 i* j$ ?  V! v( F7 f,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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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認為,張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辦理,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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