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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辱人三字經、幹譙警察 大法官年底討論除罪化

辱人三字經、幹譙警察 大法官年底討論除罪化

自由時報 2023/10/05 憲法法庭5日公布今年11月到明年3月間的言詞辯論庭表,其中最受矚目的是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的除罪化討論,預定於12月25日、12月26日接力審理,聲請人有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卡神楊蕙如等知名人士。由於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曾發表侮辱應除罪化的言論,一般認為,合議庭很可能朝違憲或合憲性限縮的方向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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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l( @' o4 G6 O" }違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常見的就是辱人三字經、穢語、破麻、廢物、白痴、醜女、渣男等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的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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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8 }8 T/ S: T6 X1 w: K/ X馮光遠曾因譏諷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混蛋、爛咖、下流胚」,被判罰金5000元;張大春則因批評已故媒體人劉駿耀「下流、可恥、腦子裝屎」,而被判罰金3000元。兩人質疑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決議受理,本案共有30名聲請人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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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H  a9 W+ |- w  X+ l刑法140條則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俗稱「侮辱公務員罪」。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民眾不服警察取締,發生口角,出言不遜,被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送辦。& z8 ]( S! [" x& Z3 o

( }" X! P9 m& w3 Q- X4 v1 E) _楊蕙如2018年間涉與蔡姓男子在網路帶風向,批評我國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與官員「爛到不行」,被高等法院依「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判刑5月確定。楊蕙如也質疑法條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獲得憲法法庭裁准受理,全案共8名聲請人併案審理。- R9 B' P9 y9 }* e0 Q  j

0 M: {& ?$ P2 V. I4 C許宗力把公然侮辱與侮辱公務員的言詞辯論庭期分別安排在12月25日、12月26日,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後應於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顯示他有意在卸任前宣判,完成歷史地位;而因兩案性質雷同,應會選在同日宣判。) S; r8 q5 [6 z$ O% K" Z

, g. {0 H! H: |& v2 ~- m許宗力2012年曾批評我國實務時有涉及粗口即有罪的判決,使法院淪為「道德糾察隊」,有檢討必要,且指侮辱罪比誹謗罪有更大的違反明確性原則的憲法疑慮,應除罪化,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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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 @' d# @* S& {5 k+ Z' _4 o許當時強調,如果在現行法之下,法院應採合憲限縮的態度,只有基於「種族、宗教信仰、性別、性傾向」之理由,對人公然為仇恨性辱罵,才能認定造成人性尊嚴的傷害,而構成侮辱。至於粗口固傷害他人感情,但屬個人修養問題,有待教育、文明教化提升,保護感情不受傷害,不可能也不應是刑法及法院的任務。# t: H3 E; d4 F) k, W9 l* O# v

3 @) d, \2 ~! I, K" m由於許之前已明確表達他的心證,一般認為,本次釋憲的結果,做成違憲或合憲性限縮判決的可能性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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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c* m! M# P除了該兩案要召開言詞辯論,另有4案比照辦理,分為11月27日的「擴大利得沒收案(刑法第2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12月19日的「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32名聲請人)」、明年1月16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款)、明年3月12日「中小學代理老師職前年資提敘案(教師法第3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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