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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檢舉魔人抓「機車」違規罰單寫「汽車駕駛人」 民眾霧煞煞

檢舉魔人抓「機車」違規罰單寫「汽車駕駛人」 民眾霧煞煞

自由時報 2022/12/31  台中市大里區張姓民眾近期收到一張罰單,他在11月10日10點多騎車行經工業路、工業九路口,閃過右側汽車,再回到右邊停等紅綠燈,遭到檢舉,罰單上寫「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令他感到不解。市議員張芬郁表示,要求交通執法單位,嚴格檢視行車紀錄器擷取而來的檢舉照片,使用當事人理解的語言,勿出現個人主觀的開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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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j* @% G3 K2 U. w7 R: Q張芬郁提出幾點可議之處,罰單「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指的是變換「車道」嗎?罰單寫的是汽車,受處罰對象也是「汽車所有人」,當事人還以為被開罰的是違停的汽車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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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l6 S" W' U* b張芬郁表示,遵守交通規則人人有責,請執法者寄出每張罰單時,嚴格檢視並且使用當事人理解的語言,不要徒增民怨,迫使當事人必須先繳付後再去提訴訟,「民眾為了拚三餐還要為1200元去打官司?多少人是忍氣付了算」。% D1 p  m! }# c4 ~% n

) h4 Q) E6 {4 G; C  A霧峰分局交通組長郭育奇說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8款的用詞定義,「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1項1款則定義,「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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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育奇表示,再次檢視檢舉影像,重機車於11月10日10時24分行經工業路與工業九路口,變換車道,跨越快慢車道分隔線,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予以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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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育奇表示,罰單上的「違規事實欄」內容為舉發員警審視該案違規態樣,所對應適用道交條例法條,於智慧型執法系統輸入,由系統自動產出顯示。分局將持續加強員警教育訓練,要求所屬承辦人員審慎處理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以提升執法品質,保障民眾權益。另有關違規事實將機車含括在汽車內,將函請警察局轉警政署修法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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