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10/29 桃園市郭姓男子去年12月移車時,不慎撞到附近住家前的抽水馬達,警方獲報後對郭男實施酒測,酒測值達0.58mg/l已超標,將他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且起訴,郭男辯稱沒有喝酒,是剛使用過知名賣場販售的含酒精成分漱口水,桃園地院法官當庭實測,郭男使用同款漱口水隔3分鐘,用礦泉水漱口後再進行酒測,酒測值同樣超標,郭男獲判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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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男對於酒測超標相當訝異,他說當天沒有喝酒,僅晚餐吃了前天剩下、約半碗麻油雞,距離移車撞到抽水馬達超過4小時,當時他移車後返家準備就寢,有先刷牙漱口且使用含酒精成分21.6%的漱口水,後來警方上門說鄰居報案,並要求他進行酒測;辯護人表示,郭男酒測前曾向員警表示曾使用漱口水,當下員警雖有給他漱口機會,但也可能仍有酒精殘留,更何況員警沒有讓郭男等待15分鐘就酒測,且郭男身上也無酒味,不能單憑撞擊馬達就認定他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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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y" z4 \- b! I$ H7 U9 T法院先行勘驗警員密錄器內容,員警到場要求酒測時,郭男確實有表明曾使用漱口水,推算郭男從使用漱口水到員警上門要求酒測約3分鐘,的確有可能影響到酒測值;另當庭經同一款酒精測試器實測,郭男第一次酒測為0,使用相同的漱口水3分鐘後,以礦泉水漱口再酒測,酒測值達2.12mg/l仍超標,處理員警另證稱,當時郭男身上並無酒味,若酒測值達0.58mg/l,難以想像會毫無酒氣,也能與員警正常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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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雖然檢方稱郭男無法證明實際真的有使用漱口水,但檢方應提出實質舉證責任,其資料無法排除是使用含酒精成分漱口水所造成,因此判決郭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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