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11/24 愈來愈多公司會基於保護商業機密,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安所)調查近3年300餘件訴訟案發現,若無法完全符合勞基法中的4大「法定要件」,雇主並不能限制勞工離職後轉換工作。
- U7 q0 X0 D% X$ j
; D7 R, j2 B, Y2 F, g0 {; c$ @
新創與科技產盛行,愈來愈多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而受到損害,常在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因相關的約定限制了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生存權與自由權,一旦發生爭議,就得上法院由法院來認定。
& h. P3 @% Q9 Q! |' h8 ]" x6 z
: Z& W! Z) Q1 b# H8 }$ X% N# G! j勞安所於2022年進行「我國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樣態及爭議處理之探討」,藉由爬梳修法後之歷年法院判決,發現實務上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部分法定要件的效力,存在不同見解的判斷標準。
" ^! j, F, x- o7 D; c5 j
: `* w! t: |- y& l& X
勞安所統計,近3年與競業禁止有關的訴訟案達3百餘件,分析大多是勞工因為要去其他公司任職,因此提出訴訟,且以高科技業最多;但也有勞工已赴其他公司任職,原公司認為違反競業禁止限制,因此提告要求損害補償。
- W8 d- ~( j* z1 z i6 f/ l6 }! n' M3 f
不過,勞安所分析這些判決發現,針對勞基法第 9-1 條的4項要點,可視為「4大要件」,第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第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第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第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只要有一項沒有符合,法院就會認定勞工離職後沒有違反競業禁止的約定。
/ @! G9 M4 l$ _6 J9 ^
( v3 d9 {4 \7 b7 f2 i* g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簽了就有效,應謹慎合理使用,避免不當限制勞工轉換職業自由,也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若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法定要件,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 P- M0 i: }2 @6 f+ U8 w- y* P0 g Q( o3 F! O) Z! t/ [7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