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轉貼] 元富證採購交易違法 董事會未採「重度決議」遭罰2百萬

元富證採購交易違法 董事會未採「重度決議」遭罰2百萬

自由時報  2023/09/06 金管會今天(6日)公布最新裁罰命令。新光金旗下子公司元富證券在辦理2021年一項採購交易,得標廠商為關係人,不過,董事會卻沒有依照金控法規定,採取「重度決議」(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人數4分之3同意),因此,重罰元富證2百萬元。
6 _- j7 r9 E& S5 p: _0 r' E6 X% _2 H  |. o* E* p
根據「金控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金控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4分之3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6 b/ N% o( r1 y$ M9 A6 p, ]2 ?$ Y; R2 C7 @" I; T3 R1 n  x9 u
對此,國銀主管表示,這條規定簡單說,就是關係人交易應遵守的規範;若交易對象是關係人,為避免有圖利自己人之虞,董事會必須用重度決議才能通過。
" V. Y4 \+ _9 Q  t- P
* S- I& M* H. _6 G不過,金管會表示,元富證券辦理2021年度公司冬季制服採購案,得標廠商為金控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之交易對象,且與其為同條第2項第4款簽訂給付金錢契約之交易,但並未採取「重度決議」通過此案,已經違反金控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G0 f) k, X2 v3 `$ H1 E8 g8 G
根據金控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金控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金控法第2項第4款規定,金控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及該等子公司負責人。
( A, y$ C6 x) y1 Q3 l% [3 M& c; y' _8 M. w! ?* w4 S/ U; ^9 D
金管會指出,由於元富證券未能遵守規定,因此,遭到金管會依照金控法第60條第14款,開出200萬元的罰單。(該條文的罰鍰為200萬至5000萬元)。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