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8/13 當阿公的莊姓男子因為國道3號塞車,走路肩被檢舉,國道警察接獲檢舉開�

00元,莊男向南投地院提行政訴訟,強調當時國道修路造成壅塞,而他有不能遲到的理由,只好自救走路肩,惟法官認為,莊男是去接孫下課再送去才藝班,此非緊急危難而須自救的理由,駁回其撤銷處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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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2 L9 p2 u+ {5 N5 r$ M* F南投縣莊姓男子前年10月中旬下午4點多,開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222.2公里路段,車子行駛路肩而被同向的汽車行車紀錄器拍到,拍到走路肩違規影片的駕駛人,以該影片向國道七隊名間分隊檢舉,國道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逕行舉發。莊男收到罰單後向南投監理站申訴,監理站仍裁處應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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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0 e) p; N- F% o莊姓男子不服監理站裁處,再向南投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官判決撤銷該處分,他指出,當時國道3號北向修路,監工單位卻未能及時疏導,造成嚴重回堵2、3公里,用路人只能無奈接受,但當時評估自己會遲到半小時,自己有不遲到的理由,能因此自救走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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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監理所則表示,依道路交通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都有規定不得行駛路肩,而行政罰法規定,因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惟莊男所持不能遲到的理由,是要到台中市某幼兒園接孫子放學,再送往才藝班上課,而經查當時並無開放行走路肩,也無施工情形,因此處分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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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院法官審理後也認為,高速公路路肩是提供有特殊狀況車輛的車輛暫停,及救護車、警車、公務車在執行公務或救援時使用,若駕駛人意違規佔用路肩,在交通壅塞時,將無法及時給予救援,導致更大危害。而莊男所提的理由,無法證明有何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