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7/22 台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前吳姓組長2014年在職時,錄取7旬岳父當大學工讀生,被政風人員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移請法務部裁罰100萬元,剛好遇到大法官宣示裁罰不分情節輕重「違憲」,打折改�

萬元。吳員猶不服,興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裁罰合理,日前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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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吳員2014年間擔任文資處組長,辦理樹谷文物清點工作,承辦人員依該處管理會議決議,簽陳擬預計招募4名大學工讀生,每週3日、每日8小時,經吳員簽核並層報核可後,以電子郵件方式聯絡台南藝術大學、成功大學系所人員,請其協助招募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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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6名大學生報名,吳員主動幫岳父提交履歷資料,錄取岳父及其他3名大學生,惟因岳父年紀超過65歲,無法參加勞保,最後未能成為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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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依據政風人員報告,認定吳員假借承辦單位主管的職務上權力、機會,錄取岳父擔任工讀生,違反利衝法第7條規定,決議裁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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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Y- r; ^4 r! F! W( I$ n a適逢大法官2019年做成第786號解釋,宣告利衝法不分情節輕重,開罰一律百萬元起跳,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法務部因而降低至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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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員興訟抗罰,主張自己無法律專業,為達成任務才招募岳父,本案利益僅1萬1290元,卻�

萬元,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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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認為法務部是依照罰鍰額度基準處分,並無裁量濫用或怠惰,評議後判定60萬元罰鍰合理,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