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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加重強盜罪刑責7年起跳 搶奪罪5年以下

加重強盜罪刑責7年起跳 搶奪罪5年以下

自由時報 2022/12/06 桃園市蘆竹警分局被強盜案受害人質疑「大案化小案」,受理報案單中將強盜案寫為搶奪案。曾任台灣高檢署檢察官、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現任九陽法律事務所律師何祖舜表示,「搶奪」、「強盜」二罪刑責差很大,依照刑法第三二五條第一項,搶奪罪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一項強盜罪,則是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等「強制手段」取得財物,只要是足以壓抑被害人身體或心理的方式,使人達到不能抗拒而強取財物即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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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祖舜說,強盜罪又分普通和加重強盜,三人以上結夥犯強盜行為或持攜帶凶器犯強盜行為,皆為加重強盜罪,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刑事犯罪中的重罪。而搶奪罪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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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說,搶奪和強盜都列為重大管制事件,但在轄區治安級數上,搶奪較強盜次一級。法界人士表示,搶奪與強盜案件在警方刑案績分計算方式上有很大不同,可能歲未年終,警方為了治安績效評比,而將強盜案件改為搶奪案,以此降低辦案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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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界人士說,最常見的手法便是技巧性吃案,或以大報小,有些罪的適法性就如一線之隔,如竊賊偷東西是竊盜,若竊賊偷東西時被主人發現,為了逃跑拿球棍或其他物品打傷人,就成了強盜案,但警方受理時往往列為竊盜案,但破案時就自動以強盜罪送辦。另外,許多員警受理報案的基本技巧就是推,若報案人越區報案,員警常以搭載報案人看現場,發現是他轄,當場聯絡該分局所屬派出所,過來接人回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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