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轉貼] 「競業禁止」不是簽了就有效 勞動部:須符合4法定要件

「競業禁止」不是簽了就有效 勞動部:須符合4法定要件

自由時報 2023/11/24 愈來愈多公司會基於保護商業機密,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安所)調查近3年300餘件訴訟案發現,若無法完全符合勞基法中的4大「法定要件」,雇主並不能限制勞工離職後轉換工作。9 ~3 [# e# w' T8 [2 P, W7 y
+ X' Y8 A2 {2 n& L' w
新創與科技產盛行,愈來愈多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而受到損害,常在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因相關的約定限制了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生存權與自由權,一旦發生爭議,就得上法院由法院來認定。1 m" A8 F8 f# P

- ]9 h6 `3 u7 {! |9 f& T( g勞安所於2022年進行「我國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樣態及爭議處理之探討」,藉由爬梳修法後之歷年法院判決,發現實務上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部分法定要件的效力,存在不同見解的判斷標準。
; m/ a3 z; z" J8 u" g9 m$ k* N+ D' H" \) i8 r  V
勞安所統計,近3年與競業禁止有關的訴訟案達3百餘件,分析大多是勞工因為要去其他公司任職,因此提出訴訟,且以高科技業最多;但也有勞工已赴其他公司任職,原公司認為違反競業禁止限制,因此提告要求損害補償。' ^( X' T! D& J& H- T3 t0 s- K  G

8 ]8 u9 @" G" [3 `, E不過,勞安所分析這些判決發現,針對勞基法第 9-1 條的4項要點,可視為「4大要件」,第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第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第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第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只要有一項沒有符合,法院就會認定勞工離職後沒有違反競業禁止的約定。9 O7 T4 J- ?0 v, U4 N+ c- l" {/ |

+ z- h/ }0 e+ w. v; W" L. \2 \.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簽了就有效,應謹慎合理使用,避免不當限制勞工轉換職業自由,也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若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法定要件,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q3 ^/ B  {; `- ]9 t: H

! s5 C& P) O! c* D
[發帖際遇]: gravius在愚人節被惡整損失遊戲幣3038元。- A  d- J$ D# D" E. y; x, q/ M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