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11/03 台北市一間醫美診所黃姓醫師2015年在臉書粉專刊登醫療廣告,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開罰5萬元。黃醫師興訟抗罰,承審的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現改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質疑法條侵害言論自由,違反平等權、職業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3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宣告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
8 h$ B- r+ n! D/ m. h5 V) O
$ h$ P% E, z h8 Z黃醫師2015年10月5日及8日,在臉書粉專刊登利用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治療法令紋、魚尾紋、禿頭等文章,被北市府認定為是以「醫師個人」、而「非以醫療機構名義」刊登醫療廣告,違法醫療法第84條規定,裁罰5萬元。
& O2 [- H8 C" D4 h
3 V% o* y* g+ t
黃醫師不服,興訟抗罰,承審法官吳佳樺認為該規定侵害言論自由、職業自由,違反平等權、遂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
% h z; { `+ G d
# [* j$ f8 H& y" b& ^/ t: F# I憲法法庭3日宣示,醫療法第84條中關於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部分,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意旨,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但其他機構或人員,仍禁止刊登醫療廣告。
4 r+ X, z2 A$ m4 o# r& R" p% Y0 K/ o
憲法法庭說明,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醫療廣告行政管理方便,但只准許醫療機構、卻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難認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手段與維護國民健當目的之間缺乏實質關聯,況且,醫療廣告由醫師或醫療機構刊登,對於民眾取得醫療資訊的助益,本質並無差異。
1 i5 i$ Y1 z" y
+ W3 B1 A' M. \# C0 l: j$ U0 P憲法法庭解釋,我國1943年制定醫師法,至1986年醫療法制定為止,長達43年,均允許醫師刊登醫療廣告,未見衛福部提出資料佐證可能會出現不當醫療廣告,此外,醫師具備醫療專業知識,尤其提供相關適當訊息,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為落實病患自主權必要。
9 Z; J! J: J, B
7 Q- K6 G0 l: a. {# [$ I/ f0 X憲法法庭認為,不可以因為允許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就禁止醫師為之,醫師的言論自由應受獨立保障,因此,該規定的手段與目的已違反言論自由、比例原則,從3日起失效,即日起,每位醫師都可以刊登醫療廣告。
* E6 r2 w' L3 v0 U8 {0 S, ~6 G: ^% M1 s+ n# K( G+ z6 R
由於北院行政訴訟庭已改制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違憲判決出爐後,本案將由吳佳樺的後手續行審理,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判黃醫師勝訴。而因本釋憲案只有1案聲請,故只有黃醫師能獲得救濟,但若是其他尚未判決確定的案子,亦可獲得免罰。
) c# D4 I# b2 o0 U; Q; h* Q
" A& f# s! y' R- L4 b/ ]: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