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轉貼] 醫師個人即起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了!醫療法第84條部分違憲

醫師個人即起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了!醫療法第84條部分違憲

自由時報 2023/11/03 台北市一間醫美診所黃姓醫師2015年在臉書粉專刊登醫療廣告,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開罰5萬元。黃醫師興訟抗罰,承審的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現改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質疑法條侵害言論自由,違反平等權、職業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3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宣告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
, f) l$ w, N( m  L5 K" }* @
& T6 @) D2 v: v1 k4 t4 T黃醫師2015年10月5日及8日,在臉書粉專刊登利用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治療法令紋、魚尾紋、禿頭等文章,被北市府認定為是以「醫師個人」、而「非以醫療機構名義」刊登醫療廣告,違法醫療法第84條規定,裁罰5萬元。6 E1 q; d2 `- |5 f( W- k

! s6 `: H; v8 l9 m0 g6 R/ q3 d黃醫師不服,興訟抗罰,承審法官吳佳樺認為該規定侵害言論自由、職業自由,違反平等權、遂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
( I. c+ E4 Q6 l$ Z& }# O
; w% W. D! V; ]/ V  |4 A1 X憲法法庭3日宣示,醫療法第84條中關於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部分,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意旨,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但其他機構或人員,仍禁止刊登醫療廣告。
5 N6 k6 w* }/ o# ~% o( f6 R$ N; X( |2 V  l# c( X& k7 c4 ^
憲法法庭說明,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醫療廣告行政管理方便,但只准許醫療機構、卻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難認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手段與維護國民健當目的之間缺乏實質關聯,況且,醫療廣告由醫師或醫療機構刊登,對於民眾取得醫療資訊的助益,本質並無差異。
: z1 S+ ^. A, s0 z" n) q' E
% K5 Q2 x+ t& g) ?1 x/ o8 v憲法法庭解釋,我國1943年制定醫師法,至1986年醫療法制定為止,長達43年,均允許醫師刊登醫療廣告,未見衛福部提出資料佐證可能會出現不當醫療廣告,此外,醫師具備醫療專業知識,尤其提供相關適當訊息,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為落實病患自主權必要。
, ?/ k- z3 t) _: ~- z, Y( Y$ N/ R
9 d% v( {7 J/ y& ~* c憲法法庭認為,不可以因為允許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就禁止醫師為之,醫師的言論自由應受獨立保障,因此,該規定的手段與目的已違反言論自由、比例原則,從3日起失效,即日起,每位醫師都可以刊登醫療廣告。: w+ R5 j! i7 [2 _
4 D' p- d1 \: n5 u
由於北院行政訴訟庭已改制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違憲判決出爐後,本案將由吳佳樺的後手續行審理,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判黃醫師勝訴。而因本釋憲案只有1案聲請,故只有黃醫師能獲得救濟,但若是其他尚未判決確定的案子,亦可獲得免罰。
* G9 o: |5 A( _/ X, ~& g: Z' j; I) U, Z
[發帖際遇]: gravius繳納巨額保險費遊戲幣218792元。
! n  D: i7 r" A6 K, l, I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