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9/1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起,個人出售做農業使用的農地,買受人須為個人,才符合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規定;換言之,出售農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做農業使用及移轉予自然人,才可免徵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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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舉例,近來審理房地合一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時,發現A君於2022年3月買賣取得農地,同年5月出售移轉登記予「公司法人」,A君自認出售農地時,已取得農業用地做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不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結果被補稅400餘萬元及罰鍰200餘萬元,連補帶�
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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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說明,根據「所得稅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1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的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是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農用,對於農業用地給予租稅減免優惠;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限以該土地移轉時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而A君雖提示農地做農業使用證明書,但土地承受人非自然人,與上述規定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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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提醒,自2016年起,個人出售房地,若有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避免發生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稅而被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