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8/27 屏東縣劉姓男子數年前因癌症過世,留下330萬餘元存款給父親,但妻子認為該筆婚後所得理應由她繼承因而提告,公公與媳婦對簿公堂,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審酌後,認為劉男所留存款歸死者父親所有;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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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結果本月(8月)出爐,判決指出,劉男與金姓妻子結婚20多年,2019年男方胰臟腫瘤惡性及肺炎等疾病住院治療,同年10月死亡;金女發現,丈夫過世前數日曾有數筆�

0萬餘元現金,轉往劉男父親帳戶,加上一筆110萬元存款,均應由她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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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劉男父親表示,兒子死前因病久臥病床,積欠醫療費、看護費、他人代墊的生活費等,並支付喪葬費,負債甚多;這些費用均由他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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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父親還拿出劉男生前簽署的財產託付同意書,顯示錢轉至父親銀行帳戶代為管理,用於其醫療費用、喪葬費、看護費、生活必需費用及償還債務等支出,若有剩餘金額,留給父親作為養老用,盡為人子之孝,立書人欄還有劉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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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P/ P1 w: f: v" ?& r( v7 {劉男生前所住養護中心的負責人母親是見證人,也到庭證明,指看過財產託付同意書,劉男當時意識清楚,並在同意書上簽名,當時看著他手在發抖仍努力簽,還開玩笑對他說「簽的那麼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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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及證詞,並調閱金女出入境資料發現,夫妻兩人結婚後,女方常年離家,未與丈夫同住,對其生活起居不聞不問,連因病住院或最後在養護中心療養時,也未前往探視,遑論給予生活照顧。最後認定劉男死前已移轉財產,因此女方無財產可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