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6/01 花蓮縣秀林鄉德卡倫等部落的在地族人等7名原告,不滿台灣水泥和平廠通過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審查,得以興建「氣化爐」處理縣內垃圾,以花蓮縣政府為被告,提告請求撤銷環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午判原告敗訴,晚間公布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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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這個開發計畫並非為「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的開發計畫;另該環差報告是台泥在同一開發面積內,將原訂設置第3座「旋窯系統之位置」,變更為設置「氣化爐」,與一般垃圾焚化爐廠設備及流程不同,無須新增煙囪,也無需處理飛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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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經納入「戴奧辛、VOCS、溫室氣體」的污染總量並經審查完成後,該開發計畫也能確認並未超出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的污染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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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進一步指出,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諮商範圍限於公有土地,該計畫用地則是位在花蓮縣秀林鄉的私有土地,並不適用原基法規定,且台泥未重辦環評也沒有違反環評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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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因此認定原告請求撤銷環差並無理由;至於原告同案也主張花蓮縣政府、行政院環保署應作成「命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命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應停止開發行為」等兩個行政處分,合議庭同樣認均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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