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4/30 台北一家文教業者告和春技術學院,主張校方與其合作,為學校廣告宣傳,招生成功後,應給付每位學生學費總收入的8成,自105年起兩個學年度,校方收了520萬餘元學費,依合約應支付出近418萬酬金,只付41萬餘元,追討積欠的差額370萬元。該校今年已停辦退場,當庭表達學生不是商品,法官也認為抽取高額佣金,違反教育法規相關強制禁止規定,判決和春技術學院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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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春技術學院主張雙方未簽訂任何契約,況且,私立學校收費必須接受教育部的監督,不得私自違反規定規則的約定,也不能浮編學費相關項目或用途,強調學生並非商品,但文教業者提出支票、匯款等資料,支出明細記載為派報、電視牆等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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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春技術學院最後因受少子化影響,2021年8月起停招,今年5月停辦,已經走入歷史;高雄地院勘驗校方對外簽約流程,認定文教業者主張的80%報酬,屬於私立學校重大事項,必須要有書面契約,或經校務會議決行,再經由對外招標,才符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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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文教業者提不出合約等相關證據,雖有支票、匯款紀錄,無法證明與學校招生報酬或佣金有關連,高等教育機構招生及教學,影響教育機構及學術發展,影響國家教育百年大計,招生依法不得委由學校以外機構辦理,教育法規都有明定;法官認為文教業者已違反教育法規相關強制禁止規定,判決文教事業公司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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