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3/16 台電10年前申請「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新北市政府拒絕核定,台電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新北市政府每次不給過的理由均相同,因此透過判決命新北市府應核定該變更設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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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多年前將坐落在新北市石門區土地的「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水土保持計畫送審,2010年9月13日新北市府核定,同時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台電後來申辦水土保持計畫第1次變更設計獲核定,2013年6月25日完工,再請新北市府辦理完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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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北市府指台電未依水保計畫第1次變更設計施工,台電因此申請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並依新北市府審查意見進行修正;然而,新北市府仍認定台電未依審查意見完成補正,2018年、2019年連續4次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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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c4 Z( l( r, Q後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命新北市府另為適法處分,2020年新北市政府仍拒絕核定台電申請,經台電經訴願,農委會撤銷新北市政府拒絕核定的處分,並命新北市府在2個月另為適法處分。此時台電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核定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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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指出,台電自2013年11月7日申請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以來,已依新北市府要求,提出13次補正資料,經新北市府反覆審查,均未予核定,但每次拒絕核定的理由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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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新北市府在本件訴訟中,未能具體說說明還有哪些項目必須檢討,以供北高行調查,合議庭故認定台電申請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已符合法規標準,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規定,直接命新北市府應核定該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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