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3/07 一名詹姓國小前校長在職時辦理一起教室修繕工程,被控透過特殊規格綁標,再放任無意投標的業者投標,助特定廠商獲取138萬餘元不法利益,涉犯貪污罪,被桃園地院判決有罪。懲戒法院一審判詹員撤職、停止任用一年,日前二審維持原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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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詹員負責規劃及綜理全校有關文書、財產、勞務、營繕及採購等業務,2013年間處理該校「102年度教室環境及設施修繕工程」採購案,尚未簽辦採購作業前,即同意廠商至學校進行場勘測量,並擬定工程採購案預算書等文件,再利用校長職權,指示不知情的總務人員,以廠商撰寫的預算書等文件簽辦爭取工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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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員等到取得經費補助,再把採購設計監造案合約金額壓低在10萬元以內,以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報價或企畫書的方式,以及利用特殊材料規格設備綁標,並放任其他無意投標公司圍標,助廠商順利得標施作,獲得不法利益138萬4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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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一審認定,詹員涉犯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規定,判其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詹員不服,提起上訴,希望能改判休職以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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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審指出,一審判決沒有違背法令情形,認事用法也無違誤,詹員請求改判較輕的休職以下處分,並無理由,評議後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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