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轉貼] 時速53公里沒看到警示牌 挨罰1200元聲請釋憲結果是...

時速53公里沒看到警示牌 挨罰1200元聲請釋憲結果是...

自由時報 2023/03/03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2020年間騎車外出,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拍下時速53公里,超過該路段速限40公里,警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1200元罰單。李男不服,主張未看到警方設置的取締告示牌就挨罰,違反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日前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7 h8 x& T" H! B& p  e) m$ `& I( P2 @* o; k
道交條例第7-2條規定,警察取締超速時,應於一般道路的100公尺至300公尺前,或是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的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方當天取締雖然有在前方放置「警52」取締告示牌,但李男從取締點與告示牌中間的巷弄騎出來,並未看到身後的告示牌。
. h1 J7 v& k2 s+ [
. F4 ?3 q$ n# C1 a6 @2 E( `該路段速限為40公里,李男以時速53公里騎經取締點,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拍下超速,警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李男不服,興訟抗罰,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m9 p- E( f0 k. _# u

: j; k& v3 M8 k1 j! w, x6 R! L9 N李男不滿未看到告示牌就受罰,聲請釋憲,主張道交條例第7條之2的立法目的是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進而得以維持行車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但法官卻無視立法目的,自行限縮解釋。主線道如有其他巷弄匯入主線道,主管機關應於匯入口處增設警告標誌,或增設臨時警告標誌於巷弄匯入口,以符合立法目的。
4 I. I# m. Q! R( l$ b& T
; b& z& t5 z- q" c李男認為,法官不應以他有合法駕駛執照,騎乘機車行經該處已明知行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的規定,就駁回其訴,判決顯產生不平等對待,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 C: I( K- D4 u+ U! z$ X$ g' E/ N
, \. ]: k. O9 f但憲法法庭指出,李男的聲請意旨,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因此判定本件聲請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日前一致決議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查,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