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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最高檢關切國民法官案件上訴 邀檢、院開研習會研商

最高檢關切國民法官案件上訴 邀檢、院開研習會研商

自由時報 2023/02/25 國民法官新制元月1日施行,未來故意造成死亡結果的案件,一審均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雖然二、三審無國民法官參與,但國民法官法要求上級審尊重一審的認事用法,屬於嶄新的框架,連最高檢察署也關切上訴案件如何進行,日前邀集檢察官與法官參與法學論壇「從檢察官角度看國民法官法案件之上訴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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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指出,國民法官新制過去以來相關的各種研習,多數在強調一審的法庭活動,但就上訴制度部分則較少著墨,因此辦理上訴審研習,並側重以檢察官角度出發,分為二場次,除現場實體會議共約20名出席外,另有50名檢察官、法官透過線上視訊與會。$ M+ d8 H7 C"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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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場次於20日上午舉行,由最高檢檢察官林麗瑩及李濠松簡介,最高法院就國民法官新制所為4件模擬判決,再由高等法院法官吳冠霆就「國民法官上訴審之實務思維」進行專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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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 d+ `3 w  g4 o吳冠霆提及,現行國民法官法上訴審條文僅有4條,規範密度稍有不足,而國民法官制度下二審上訴以事後審為原則,並非就案件本身重新審酌,而主要是檢視原判決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於原判決有影響者,二審始得撤銷,故檢察官上訴時,應注意具體指陳原判決的認定,有何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1 g; [9 s- w' |4 \4 s0 Z' \

& E9 u; q8 w" w3 V第二場次24日下午舉行,由成功大學陳運財教授以「國民法官法第二審上訴應有的定位」為題進行報告。陳運財建議,應具體檢視當事人上訴的理由、得否聲請調查新證據、第二審法院職權調查證據的範圍、規範第二審法院的證據法則,以及撤銷原判決後是否自為判決或發回更審為原則等面向,綜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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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次與談人前檢察官陳瑞仁主張,二審多數共識應非覆審制,但毋庸過度執著,避免以詞害義。與談人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元仕提及,有關檢、辯提示證物時,可否一併提及證據同一性、關聯性,若否定,恐無法建構基礎事實,特別在卷證不併送的前提下,國民法官恐將無法理解證據調查。# v8 ^0 c( }) V1 B8 V  O1 f

- d) n7 Z( r9 ~# S" k7 O+ b( I最高檢表示,本次透過法官、檢察官、學者深入對話,由實務面向切入,並有美國法、日本法的法制交流,對日後實務運作應具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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