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改用「不當得利」求償 時效15年
自由時報 2022/12/05 高雄林姓男子因前女友劈腿分手,四年後找上門奉女成婚,廿年後才發覺女兒不是他的骨肉,自認幫人養了四年的女兒,怒告求償五十萬元,卻因過了兩年請求權時效而敗訴,律師陳錦昇提醒,此案即使現在才知情,但事情發生的時間已逾十年,請求權時效同樣消滅。6 @: Z5 }$ R3 c5 }# k$ A
# [! {4 e9 n6 J+ @ ]) M: @陳錦昇表示,此一個案林男請求的是「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僅有兩年,畢竟林男不是女嬰的親生父親,並無扶養女孩的義務,可考慮依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女嬰的親生父親或生母,返還四年來的扶養費支出,主張民法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十五年,遠大於「侵權損害」的求償時效。$ @# j, W& k% b6 A( a- C* c
( Z0 y9 j6 y, U. T; {+ w陳錦昇指出,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從知道有損害發生,以及應賠償的義務人時起算,兩年間若不行使請求權,時效自然消滅;但如果事情發生後十年,才知道有發生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請求權之時效同樣消滅;至於刑法告訴乃論罪責,被害人追訴期多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