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7/03 今年7月起「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上路,私法人購屋採許可制,財政部國產署表示,私法人參與標售投標或申請讓售住宅用房屋,應自行確認符合免經許可情形,或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自行檢具使用計畫申請許可;若經地政機關審核無法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國產署將解除買賣契約,無息退還已繳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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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說明,為管制私法人買受住宅房屋、合理調節住宅市場、保障民眾居住權益,立法院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79-1條規定,增訂私法人取得供住宅使用房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於一定期限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國產署已配合採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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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表示,配合內政部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及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的9種情形,國產署已修正不動產標售公告及投標須知,今年7月1日起公告標售不動產,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屬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供住宅使用的房屋,即於標售公告附表備註載明私法人投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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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指出,私法人參與標售投標或申請讓售供住宅使用的房屋,應自行確認符合內政部公告免經許可情形,或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自行檢具使用計畫依許可辦法申請許可;未來若經地政機關審核無法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國產署將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無息退還已繳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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