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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競業禁止」不是簽了就有效 勞動部:須符合4法定要件

「競業禁止」不是簽了就有效 勞動部:須符合4法定要件

自由時報 2023/11/24 愈來愈多公司會基於保護商業機密,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安所)調查近3年300餘件訴訟案發現,若無法完全符合勞基法中的4大「法定要件」,雇主並不能限制勞工離職後轉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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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L4 a1 O( e9 Y" W新創與科技產盛行,愈來愈多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而受到損害,常在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因相關的約定限制了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生存權與自由權,一旦發生爭議,就得上法院由法院來認定。% k7 e8 E) Q. d9 N$ h( {4 J

. X$ l1 F' g* |8 m1 z: l勞安所於2022年進行「我國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樣態及爭議處理之探討」,藉由爬梳修法後之歷年法院判決,發現實務上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部分法定要件的效力,存在不同見解的判斷標準。; K: }- A6 M9 A" c0 H$ p" E

! @0 _2 Q& q# Y" x' W. X6 ~勞安所統計,近3年與競業禁止有關的訴訟案達3百餘件,分析大多是勞工因為要去其他公司任職,因此提出訴訟,且以高科技業最多;但也有勞工已赴其他公司任職,原公司認為違反競業禁止限制,因此提告要求損害補償。( d& K) k3 r8 a& t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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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勞安所分析這些判決發現,針對勞基法第 9-1 條的4項要點,可視為「4大要件」,第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第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第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第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只要有一項沒有符合,法院就會認定勞工離職後沒有違反競業禁止的約定。6 G$ b7 y4 r+ H; j7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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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簽了就有效,應謹慎合理使用,避免不當限制勞工轉換職業自由,也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若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法定要件,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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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帖際遇]: gravius在愚人節被惡整損失遊戲幣3038元。, Q! ~  v9 M' \3 L8 P3 |+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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