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10/07 台灣可考慮在國際稅負條件、商品發展背景等機制趨向一致的情況下,讓國人海外資金回流規劃良好的居住、教育、休閒配套機制,高資產人士來台後可以讓他們樂於留在台灣,讓資金安心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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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Z. G6 b0 U2 F( i/ o( `0 S9 `長期以來,台灣對外貿易多呈現順差狀態,企業將盈餘滯留於海外紙上公司,以求達到延緩繳稅的目的。因此,國人以國際貿易所賺取的財富,在境外進行投資、運用,實為國際貿易順差國家的一個常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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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國人所持有的外幣財富,大多以各種方式存放於海外,可能是現金、金融商品(債券、股票、保險等)、不動產(土地、廠房、住宅),有時甚至是一些高價值動產(名畫、珠寶)。從財富回流的角度來看,國內的整體環境要如何接納這些財富,同時針對這些財富型態規劃良好的稅負制度,確實具有相當高的困難度。比較簡單、直接的方式,是將這些外幣財富存放於國內業者的海外分行或是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讓國內銀行可以使用同樣的外幣財富形式,為國人進行良好的理財服務規劃,而國人也可以自由、便利地轉換他們在國內與國外間的財富,甚至可以將財富妥善地傳承給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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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到有些國人將財富藏身海外銀行進行操作,可能潛藏資產重組、傳承、稅務等各方面的綜合考量。以下探討4項台灣在發展高資產業務時,與新加坡、香港等金融中心的主要差異點,並提出未來可能改進方向,也許就能吸引更多資金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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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資金流入 強化自由度較高資產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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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高資產人士在國際間移動資產時,多伴隨著各種資產管理的需求,例如:投資、傳承或節稅。另一方面,在選擇資產停泊地時,當地資產管理的規模也是衡量一個金融中心服務高資產客戶能力的重要指標。一般而言,一個金融中心的資產管理業務規模越大,高資產管理業務的商機就越多。此處的資產管理規模,以常見投資類型為主,例如在台灣主要包括:投信投顧業境內外基金管理規模、全權委託業務以及對客戶資產具運用決定權之顧問契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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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6 j) T/ g" f# b' G3 d進一步觀察,各個金融中心的資產管理規模,和企業在當地設籍成立總公司或區域營運管理中心的數量有關。因此,不論香港、新加坡,都有許多跨國企業在當地設立分公司進行區域營運管理,再加上許多高資產人士在當地設籍居住,所以這兩個金融中心的資產規模明顯大於台灣。而台灣,目前則是台商的資產管理中心,接納的資金以台商回流資金為主,但受限於稅負條件的差異,許多台商仍將資產存放於海外紙上公司或是其他金融中心,間接造成了台灣的資產管理規模和其他金融中心存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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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I8 `2 S J( e( C& U從過去6年的資料觀察,大致上台、星、港三地的資產管理規模都呈現上漲趨勢,值得注意的是,香港資產管理規模在2022年開始呈現較大幅度的下滑,約15.2%、0.7兆美元,業界人士猜測部分資金可能流向新加坡、台灣或其他金融中心,部分人士猜測可能和中國政府加大對香港控制力,擔心未來可能影響資產流動有關。然而,這樣的情況也替新加坡和台灣帶來了絕佳的資產管理業務發展良機,以台灣近年來資產管理規模成長的來源觀察,盡可能在合理情況下放寬限制,強化自由度較高的資產管理業務(例如全權委託、客戶資產具運用決定權之顧問契約),似是一個可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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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信託傳承功能 商品架構與國際接軌
6 [/ i2 E' q# k: L( p: M從高資產人士來看,在商品部分,信託與保險組合成資產傳承的重要部分。實務上,信託業主要包括「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3類業務。依據信託公會2022年第4季底統計資料,台灣金錢信託(含保管)占信託業務的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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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T, @1 @5 ?2 V7 P! n! O此外,不動產信託也是傳承信託中另一個重要的型態,但信託財產可能衍生出各項收益,則應由信託所得的實質歸屬人在信託個體獲取所得的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然而,由於特定金錢信託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都適用一般信託課稅規定,但不動產信託的受託人卻不一定是銀行或信託業者,有可能是私人間依信託法規定,書立契約來成立信託關係,這時就必須特別注意信託財產所衍生的所得申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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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託,依據委託人和受託人國籍的不同,在各國有不同的定義。新加坡將境外信託定位為委託人和受託人均非為新加坡人之信託;香港則是將境外信託定義為受託人不在香港,且對信託進行中央管理及控制之信託;美國則是定義為受託人非美國人,或美國法院無法有效行使控制權之信託。因此,境外信託或可定義為信託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並非本國人(或受託人不在當地管理信託事務)之概念。因此,境外信託的設立實務上,委託人係以境外控股公司之股份作為信託資產,而以該境外控股公司持有實際資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及不動產等),以控股公司名義握有實際資產有利於資產之處分或移轉。最後,境外信託若欲變更受託人時,無須辦理冗長的股權繼承認證程序,便不至於影響整個信託資產的運作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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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部分,變更要保人、預留稅源等作法,主要是因為我國仍課徵遺產、贈與稅而來,而永久保險、特殊自保公司等保險方式,主要仍是基於節稅性質,且有其他取代作法,可逐步視需要擴增商品類型。整體來看,國內傳承相關的信託業務,雖然已和國外金融中心可執行的業務範疇相近,但由於辦理業務的額度、商品定義和課稅方式的差異,許多高資產人士仍寧可在海外進行資產傳承,而不願意將資產移回台灣,而相關的保險商品部分,則需要配合各地稅法,才能依據高資產客戶需要,推出適合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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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 H. S: K$ h& g, B( E X: k$ C0 g強化國內租稅條件 和其他金融中心比拚競爭力
5 i( k2 J3 t. q! l( Y- \所得稅部分,目前台灣個人綜合所得稅、企業營業所得稅最高稅率分別為40%、20%,香港為17%、16.5%,新加坡為22%、17%,顯見台灣對於個人和企業所得稅率的競爭力,確實略低於其他金融中心。然而,雖然國際間已開始採行受控外國公司(CFC)、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等全球稅務準則,但目前與台灣從事稅務資料交換的國家並不多,故台商仍以海外紙上公司調整集團公司的稅負為主。未來隨著全球稅務資料交換的普及化,台商仍必須尋求良好的營運據點,來管理、調度企業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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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 L1 ]8 G6 S7 {. ?3 q遺產稅、贈與稅(Estate and Gift taxes)兩者間具有相似的性質,它們涉及代際內(Intra-generational)及代際間(Interg enerational)的財富重分配。過去遺贈稅是以呈現整體社會福利極大化的方式來設計課稅,然而,如何加總個別效用而得出社會福利的概念,則牽涉到分配公平的主觀價值判斷,簡言之,社會的公平意涵越強,可能提升遺贈稅的累進稅率程度以達到民眾所需要的公平性。然而,原稅制本身的公平訴求,卻已被境外移轉的避稅方式侵蝕殆盡,因此,香港和新加坡分別自2005年及2008年,取消遺產稅課徵,且這兩地也未課徵贈與稅,但移轉不動產仍必須課徵印花稅。因此,台灣和其他國家(地區)的贈與稅和遺產稅差異,也可能影響資金的分配、移轉在本地進行,也可能需要重新思考這兩項稅制是否仍有調整、優化空間,避免中等收入者稅繳更多、高等收入者反而課不到稅的社會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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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0 X6 t- J, M$ ]: X' R0 ~1 n參考新加坡作法 調整設立資產管理公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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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府為發展資產管理業務,對家族辦公室所管理的基金資產提供獎勵計畫,對透過在新加坡家族辦公室架構進行投資的收益給予免稅。自2022年4月18日起,新加坡主要以13O及13U(註1)的架構,來進行家族辦公室的公司制度規範。因此,各國高資產人士可運用家族辦公室方式,將資產透過BVI控股公司,配合13O/13U的法令規範,在新加坡進行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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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1 ~/ @2 a2 A4 @: ~台灣或可參考新加坡的作法,在吸引國外資金流入進行資產管理時,也可以考慮其投資收益的免稅條件、架構,甚至借鏡其針對業務相關人士或家庭成員可以獲得本地永久居民簽證或工作許可的作法,吸引優秀的國外專業人士來台,同時也可以加速台灣提升外國人在台的工作、生活環境,發展周邊經濟活動,例如國際教育環境、不動產專業管理、高資產人士休憩旅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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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 Y' Q0 c2 m0 e高資產財富管理所牽涉的不只是財富的保存、運用(投資),更必須考量財富的傳承,才算是較為完整的管理規劃。然而,在不同國家、採取不同的財富管理方式,可能影響稅負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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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 c4 w% _! K展望未來,台灣可以充分考慮在國際稅負條件、商品發展背景等機制趨向一致的情況下,讓國人海外資金回流時具備更良好的條件,甚至進一步規劃良好的居住、教育、休閒配套機制,而高資產人士來台後,可以讓他們樂於留在台灣,讓資金安心停泊,同時也必須提前規劃,建構吸引資金在台管理的環境與法制基礎,打造適合國際專業人士居住及往來的整體環境,才能有效配合、達成發展高資產管理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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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13O全名為「在岸基金稅負減免計畫」(Onshore Fund Tax Incentive Scheme),主要以在新加坡成立本地公司進行相關業務;13U全名為「加強版基金稅負減免計畫」,主要以新加坡或境外公司進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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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2023年10月份《台灣銀行家》月刊,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撰文:賴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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