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2/12/13 因應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明年起施行,財政部今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個國家或地區,較2018年首度公告增加10個,其中「法定稅率未逾我國所得稅率70%」�
個、「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或境外來源所得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個,包括新加坡、香港及馬來西亞等;此外,薩摩亞、愛爾蘭及模里西斯等,對特定區域或特定企業提供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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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C. P3 F, O為防止企業或個人在低稅負地區成立CFC,將盈餘保留於CFC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稅負,財政部分別於2016年及2017年訂定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若持有符合定義的CFC,應認列其投資收益課稅,明年起施行。所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包括「法定稅率未逾我國所得稅率70%」及「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或境外來源所得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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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上述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實際情況認定。財政部也提醒,企業或個人若在境外投資設立關係企業,應檢視該國家或地區是否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如有CFC辦法第4條第2項所稱低稅負範疇適用,應依相關規定計算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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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會計師張瑞峰表示,此次參考名單更新,可謂CFC施行前最重要的更新資訊,是企業及個人逐一判斷所持有的境外公司是否落入CFC適用範圍的首要門檻。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陳瑩倩指出,參考名單無重大變動,台灣企業及個人常使用的香港、新加坡、澳門、馬來西亞、開曼、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模里西斯、巴拿馬等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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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Z1 c* q e5 L2 @' ?4 V陳瑩倩表示,近期多有工商團體訴求有實質營運的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公司,未辦理盈餘分配有其實質營運的商業理由,應比照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公司未分配盈餘者不列入CFC公司當年度盈餘課稅,後續相關法令是否調整值得持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