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班長免費幫同事兒子清運垃圾 圖利罪判刑又丟飯碗
自由時報 2023/09/21 彰化市公所清潔隊班長王江浪,受同事拜託,用清潔隊的資源,免費清理同事兒子的事業廢棄物,讓對方省下3萬7800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彰化地院判刑1年4月,雖緩刑3年,但褫奪公權2年,王上訴二審,指稱褫奪公權導致他不能再任職清潔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他的處境雖值得同情,但法律規定要宣告褫奪公權,法官不能拒絕法律的適用,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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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指出,王江浪是彰化市公所清潔隊草子埔垃圾轉運站班長,具公務員身分,依「彰化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彰化市公所執行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所清理的廢棄物並未包括事業廢棄物,王江浪卻受柯姓同事請求,協助其子等人處理一處鐵板燒餐廳的事業廢棄物,王基於同事情誼,2021年3至5月,將上述事業廢棄物載運傾倒在草子埔垃圾轉運站內,共計9車次,達1.935公噸,圖利柯男等人,獲得免於支付合法清除處理機構費用的不法利益3萬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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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 S9 w/ P' v( I: W彰化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徒刑1年4月,緩刑3年,條件是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2年,檢方未上訴,王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他主張,一審量刑過重,尤其針對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將導致他無法繼續於清潔隊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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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上述圖利罪的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符合減刑條件,減輕後法定最低本刑僅有期徒刑1年3月,一審並審酌王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圖利他人金額不高,事後已將堆置在垃圾轉運站內的營建事業廢棄物,全數載離而回復原狀,犯後態度良好,一審判刑1年4月,刑度已屬偏低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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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強調,王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既依法論罪並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以及刑法第37條第2項的規定,應宣告褫奪公權,非法院所得審酌裁量的事項,王指自己被褫奪公權後,無法於清潔隊繼續任職,固值同情,但法官仍需遵守法律規範審判,不能拒絕法律的適用,駁回上訴,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