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9/14 桃園地檢署2013年接獲檢舉,一名黃姓廠商疑似以圍標方式標得3所小學的工程,藉以獲取不法利益。檢察官追查後,赫見陳、柳兩所小學校長與另一所小學的李姓總務主任護航多起採購案,暗助黃男得標。三名教師除被追究刑事責任,懲戒法院日前再判陳、柳二人撤職2年、李男撤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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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追查黃男圍標工程案,發現李姓總務主任辦理2013年「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規劃設計案」及「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採購案;柳姓校長綜理該校2013年「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及「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案;陳姓校長綜理2013年「校園美化-特色洗手台興建工程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校園美化-特色洗手台興建工程」採購案,涉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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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3人皆於尚未簽辦採購作業前,同意黃姓廠商至學校進行場勘測量,並擬訂工程採購案預算書等文件,再利用總務主任及校長職權,指示不知情的總務人員,以廠商撰寫的預算書等文件簽辦爭取工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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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7 J Y. @6 C1 F7 `等到取得經費補助,3人再將預算金額壓低在10萬元以內,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的方式,以特殊材料規格設備綁標,並放任其他無意投標公司圍標,使黃姓廠商獲得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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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k& f$ @1 `+ T# t檢方依圖利罪起訴3人,李男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陳男及柳男各被處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1年4月。桃園市政府再把3人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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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z& C7 {4 [懲戒法院指出,3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及第7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規定,陳男另並有違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的義務,俱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的違失行為,影響公務人員及機關紀律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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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i/ E. p6 I3 X& @& u* A懲戒法院表示,李男時任教師兼學校總務主任,柳男及陳男均為學校校長,竟配合黃姓業者得標牟利,嚴重破壞政府採購程序的公平性,及悖逆公務員應依法謹守義務的情節,審酌黃男因而所獲利益金額、行為後態度,判3人撤職,柳、陳期間2年,李男期間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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