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7/28 台電與和平電力、麥寮汽電兩間民營電廠簽訂購電合約,未料兩公司與其他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降容量費率,致台電多付34億餘元。台電興訟要求兩公司給付34億元的資本費差額,並把判決書內容刊登於報紙上,一審被台北地院駁回,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兩造未成立協議,兩公司基於契約取得資本費差額,並無構成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的問題,28日亦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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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台電與和平電力、麥寮汽電簽訂購電合約,約定兩公司每月發電售與台電的電度,按容量電費與能量電費分別計價。2008年間,兩公司召開協商會議,與台電成立自同年5月12日起,調降契約容量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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詎料,兩公司自同年8月21日起至2012年10月3日止,與其他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降容量費率,遲至2013年間,才與台電達成溯及自2012年12月1日生效的修約合意,致台電於2008年5月12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間,受有給付和平公司、麥寮公司資本費各146億2747萬9387元、102億1129萬5443元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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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依照公平交易法與民法等規定,請求和平、麥寮各給付17億5521萬5664元、16億5143萬4288元本息的資本費差額,並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於報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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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院認為兩造未成立協議,也就是兩公司並無同意台電所提容量費率調整方案的義務,因此,兩公司基於契約取得資本費差額,遲至2013年才與台電達成修約合意,並無構成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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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司固然違反公平法規定,惟台電於兩造合意修改契約前,兩公司本有依契約收取資本費差額的權利,台電亦負有給付的義務,兩造於2013年達成修約合意,兩公司依該合意的修約內容,亦有收取資本費差額的權利,台電依該修約內容,同負有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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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台電是依兩造合意的契約內容給付資本費差額,與民營電廠的聯合行為無涉,難謂台電因聯合行為致受有給付資本費差額的損害。兩公司也無締約上過失責任,台電不得依民法第245條之1請求賠償資本費差額損害。且締結契約時,台電已知契約期間利率變動風險,則簽立後市場利率水準的變動,不適用無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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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因此認為台電請求賠償於法無據,駁回其訴,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邱育佩、陪席法官湯千慧、陪席法官譚德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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