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4/09 2021年間,王姓女子因工作需要,按照以往習慣,叫了計程車,從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出發,至新北市新莊區新崑路,王女確定運將沒繞路也未塞車、路線與以往一樣,里程竟比以往多,車資更多了400元,遂拍照檢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調查,運將李男竟掉包計費表,把合格標籤撕下貼在不合格的計費表上欺騙乘客,新北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李男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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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h1 \% G" k/ c; ^檢警調查,李男原本安裝經由標檢局檢驗合格計程車的計費表,但他透過不詳管道取得不合格的計費表後,放在計程車內,再把合格標籤撕下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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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2 X: m* B% g1 ]- ^4 f2021年1月14日下午,王女在鶯歌中正三路搭上李男的計程車,抵達新莊新崑路後,她看了計費表里程數顯示23.4公里、金額635元,王女確定運將沒繞路,當時也未塞車,路線與以往一樣,這次里程比以往的16、17公里多,車資更多了400元,拍照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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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說法前後不一,他在接受標準局人員製作訪問紀錄時說:「之前撿到一台計費表,與自己車上合格的計費表長一樣,就使用撿到的計費表來載客,因為沒有檢定單,就將原本計費表的檢定單貼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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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n- w% i$ b% x偵查時,李男辯稱:「我將車子借給朋友,朋友就把表放在車上」,審理時又稱:「標檢局打電話給我,說表有問題,我打電話給我朋友,我朋友就把車開走換回來,時間我忘記了」、「先前將計程車借給朋友,我不知道計程車上的計費表有被換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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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他供述前後不一致,關於「朋友所放」辯詞,不排除是面臨訴訟而編撰,判定有罪,觸犯虛偽標示與詐欺取財罪,以較重的詐欺罪論處,並斥責他使用不合格計費表欺騙乘客,犯後仍飾詞辯稱,但審酌他所詐得金額扣除通常車資僅有兩百餘元,所生危害並非嚴重,判拘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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