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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好來牙膏」資遣資深經理二審逆轉 須按月付12萬元薪資直到復職為止

「好來牙膏」資遣資深經理二審逆轉 須按月付12萬元薪資直到復職為止

自由時報 2022/12/08  生產販售知名黑人牙膏(更名好來牙膏)的好來化工2年前資遣資歷已30年的羅姓資深業務經理,羅男控告該公司,聲明「勞動契約終止不合法」,好來公司應支付他從2020年11月28日至復職的薪資,台中地院一審採信好來公司答辯,認為該公司解雇符合「勞動基準法」,台中高分院二審卻持相反見解,以好來公司沒有依勞基法規定,善盡安置羅男的義務等理由,判決應每月支付12萬餘元,至羅男復職為止。  b) d  ?! V- R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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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羅姓男子是「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黑人牙膏)的業務員,之後升任資深業務經理,每月平均薪資14萬餘元,負責中區經銷商業務,卻被好來公司於2020年以組織調整為由終止聘僱(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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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男主張,好來公司宣稱他負責的業務衰退,但實際是成長8至10%,所謂「業務緊縮而整併部門及裁減職位」,也非實情,之後他的職位並無變更,經銷商亦無變動,他聲明勞動契約終止不合法,雙方僱傭關係應存在,應支付他從2020年11月28日至復職的薪資,以每月14萬餘元計算。, I; ?: h' y) P1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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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來公司則答辯說,牙膏與牙刷是低門檻、低技術、無需特許的商品,在激烈競爭下,市占率年年下滑,因此針對經營策略、組織進行全面檢討與調整,該公司從2020年起,由106人裁減至88人,也決定裁撤負責經銷商業務的中區資深業務經理(即羅男),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2 G2 M% K2 b+ N. Z" g

& {0 h1 G3 q" H台中地院一審採信好來公司之說,認為該公司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的要件,判決羅男敗訴,羅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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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企業追求營運效能提升,但對員工評比的方式,應有具體規範,好來公司以羅男2020年業績於各業務經理中「墊底」,決定予以資遣,但卻不見好來公司資遣標準的具體規範為何,也不知是否先讓受評比人(員工)得悉,羅男於2020年的績效固敬陪末座,但如以單一年度表現,恐失於公允,另外,亦有對羅男輔導改善,或調職、考績、降職、減俸、懲戒等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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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5 R! _  X# s法官強調,好來公司力求人事精簡政策,但依勞基法規定,應先行善盡安置羅男的義務,理應經勞、資雙方協商而形成共識,判決好來公司應從2020年11月28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支付每月12萬352元,並先由好來公司已經給付的639萬餘元(退休、資遣費)抵扣,扣抵完畢後,未給付部分應繼續給付,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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