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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律師︰改用「不當得利」求償 時效15年

律師︰改用「不當得利」求償 時效15年

自由時報 2022/12/05 高雄林姓男子因前女友劈腿分手,四年後找上門奉女成婚,廿年後才發覺女兒不是他的骨肉,自認幫人養了四年的女兒,怒告求償五十萬元,卻因過了兩年請求權時效而敗訴,律師陳錦昇提醒,此案即使現在才知情,但事情發生的時間已逾十年,請求權時效同樣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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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 R8 q9 Z! d$ r, c2 j3 a2 ~陳錦昇表示,此一個案林男請求的是「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僅有兩年,畢竟林男不是女嬰的親生父親,並無扶養女孩的義務,可考慮依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女嬰的親生父親或生母,返還四年來的扶養費支出,主張民法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十五年,遠大於「侵權損害」的求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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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昇指出,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從知道有損害發生,以及應賠償的義務人時起算,兩年間若不行使請求權,時效自然消滅;但如果事情發生後十年,才知道有發生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請求權之時效同樣消滅;至於刑法告訴乃論罪責,被害人追訴期多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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