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4/18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2014年代辦嘉義市橋梁改建工程,由乙正營造得標,原訂於2015年7月竣工,施工期間因逢汛期停工半年多,遭台鐵局以延誤履約為由將乙正營造停權1年,並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乙正不甘權益受損,打官司聲請國賠4992萬多元,高等法院今判決台鐵局應賠償617萬377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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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d7 p! v! p/ a乙正營造主張,標得台鐵局辦理的「代辦嘉義市政府番仔溝橋改建工程(縱貫線K297+321)」採購案,約定履約期限為2014年10月16日開工,原本預定竣工日為2015年7月16日,但因汛期考量,加上台鐵局又欠缺整體規劃,導致從2015年5月起停工半年多,台鐵局也以延誤履約為由通知終止契約,並沒收保證金,還刊登在政府採賄公報,從2017年7月20日起將乙正停權1年,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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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I1 V9 \8 Q7 q$ q3 X. u# C/ L' T乙正認為,若台鐵計算原來工程,並加計工期的話,工程不但沒延誤,進度反而超前,台鐵局將乙正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屬違法行政,經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認定台鐵局停權處分違法,乙正因遭違法停權處分,使他們無法投標承攬公共工程,受有營業、商譽及訴訟費用�
92萬多元損失,因此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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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認定台鐵局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判應國賠2990萬多元。台鐵局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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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據北高行判決認定,乙正營造並無履約進度落後達百分之20以上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情事,台鐵局的處分不符政府採購法第101第1項等規定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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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 o- w5 W; M( B/ f ]5 G% s高院也指出,台鐵局未將乙正營造已申請展延工期、契約所約定應免計工期考量在內,以致認定工期錯誤,因而認定乙正營造遲誤工程進度而做出處分,有明顯過失,則台鐵局所做處分、停權通知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違法行為均有過失,乙正營造遭停權1年致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已侵害其營業利益,台鐵局有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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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 ~3 }1 B- L2 X% U4 s# D' u高院審酌乙正營造從2012年至2016年得標公共工程的平均年度決標金額為2.2億多元,其平均年度淨利率為3.19%,計算認定其停權期間的營業損失為725萬多元,又考量營業淨利應扣除營所稅費用,另應加計乙正營造支出律師費用,因此判決台鐵局應國賠617萬3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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