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3/29 早期國民黨的黨職年資可併公職年資,頗受爭議,南投縣政府謝姓公務員退休時,將參加救國團的12年6個月年資併入計算,但政府年金改革後,依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規定而扣除12年6月黨職年資,重新計算,要求救國團返還謝男溢領優存利息退休金共97萬多元,救國團不服,先繳還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於法有據,今判救國團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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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謝姓公務員被銓敘部部審定於2011年7月2日退休生效,但他於1978年8月到1991年1月擔任救國團專職人員的年資多達12年6月,也併入公職年資計算,被採計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為133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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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年金改革後,銓敘部依「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興處理條例」相關規定,認為黨職年資12年6月不應併入公職年資,依法扣除後,變更其優存金額為54萬多元,重新計算,追繳溢領款項,南投縣政府認為,依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等規定,向救國團追繳謝男自退休生效之日起到2018年8月間溢領的優存利息共97萬9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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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8 b, _# x3 n* L( s救國團先繳付97萬9726元後,提起訴願被駁回,打行政訴訟,救國團主張,原處分違反誠信原則,且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侵害財產權,屬違憲而無效,加上,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的時效是「追繳溢領退休金,應在該條例施行『一年內』為之」,已超過1年的請求權時效,因此要求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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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救國團勝訴,撤銷原處分,南投縣政府應返還97萬9726元。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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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為統一見解,於2021年10月1日做出裁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的追繳時效應於該條例施行的「一年內為之,乃「訓示規定」,一年後仍有權依法追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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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審理認為,救國團被要求依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相關規定,返還其溢領的97萬多元,並無違誤,去年4月判救國團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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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仍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誤,原處分於法有據,今判決救國團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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