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轉貼] 國民運動中心游泳不得使用「面罩式泳鏡」?最高行政法院做出判決

國民運動中心游泳不得使用「面罩式泳鏡」?最高行政法院做出判決

自由時報 2023/03/17 王姓男子不滿到新北市三重國民運動中心游泳時,被告知不得使用面罩式泳鏡,認為侵害憲法保障的自由權,提起行政訴訟,新北市政府體育處主張,為游泳安全起見,才函覆稱未開放使用面罩式泳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新北市府主張,判王男敗訴;王男仍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判決駁回確定。5 C% K2 P# ]8 s7 S: d' E1 W& |
$ M  ?* G; D+ U) ?: u
家住新北市三重區的王男,於2019年10月攜帶面罩式泳鏡,到新北市三重國民運動中心游泳,該中心人員告知,不得在泳池內使用面罩式泳鏡,王男認為規定不合理,向新北市政府體育處申請,准許他使用面罩式泳鏡。. I: v8 W9 E) r  X9 `

" h7 H2 |/ W  Z, U新北市府體育處函覆王男稱「經查,目前面罩式泳鏡係專為浮潛運動所設計的輔助工具,非游泳運動必要配備,基於民眾安全,故無開放使用」。王男不服提起訴願,但新北市政府以該函並非行政處分,作成訴願不受理,王男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 o/ a1 l! J' E; K
$ t" E. v; N! i; ?; d7 _王男指稱,從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三重國民運動中心使用面罩式泳鏡數十次,未被禁止過,顯然新北市府體育處原本未禁止使用面罩式泳鏡,後來他被制止使用,已對其自由產生限制,違反憲法對人民自由權的基本保障。
  b5 Z2 x& R& {1 K7 D1 l7 w6 N
王男也指出,面罩式泳鏡可防止眼、算、口接觸到消毒藥劑、其他泳客的糞、尿、口水及體液,甚至遠離皮膚病、流感、腸病毒等疾病,此一限制對原告身體衛生安全有不利益的影響,屬違法的行政處分,應開放或容許他在國民運動中心游泳池使用面罩式泳鏡。! y$ n1 _' z( T9 D

5 I% r. u5 J& L( ^; @% J- D- M新北市府體育處主張,王男到三重國民運動中心游泳,其與國民運動中心間為私法,非公法法律關係,國民運動中心以他游泳裝備不符要求,勸告他不得配戴,屬契約自由的範疇,也符合一般泳池經營管理的慣例及其他泳客安全等考量所做的決定,尚屬合理。王男若不服,應循民事調解、民事訴訟等途徑救濟。- e5 q) D; Y2 q
; z1 E% P% g& z0 S1 f
另外,面罩式泳鏡是浮潛運動的輔助工具,多為金屬或玻璃材質,在泳池使用時,如果有碰撞或壓破泳鏡鏡片,恐肇致傷害,規定泳池內不得使用面罩式泳鏡屬合理。* s; U+ C) w: ]9 N) n* o3 b- s
& O0 W  i) l! W& ?& n6 u& D# r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此案屬公法上的爭議,行政法院有審判權。遠東鋼鐵公司接受新北市府體育處委託經營三重國民運動中,其中訂有「泳池館使用須知」,如禁止攜帶玻璃水鏡、眼鏡入池,及不得使用呼吸管、蛙鞋等危險物品。新北市府體育處基於面罩式泳鏡不是游泳必要配備,且其金屬或玻璃材質有因碰撞而破裂,導致其他泳客受傷的風險,以函文表達贊同遠東鋼鐵公司制止泳客使用面罩式泳鏡的作法,並無不當,判王男敗訴。王男仍不服,提起上訴。/ L* X0 g9 [( g

& s- m% o; G, ^/ [: `6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新北市府體育處乃依法行政,北高行判決的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確定。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