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3/14 大法官509號解釋23年前宣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合憲,但本屆大法官認為該罪仍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再度拿出來討論,14日開言詞辯論庭。受邀出席的2名學者直言,侵害民主與公共利益的不實言論,利用誹謗罪處罰仍可容許,但509號解釋仍有需要補充的地方。
& f- a& I! U/ B( _6 R; Z8 s# H
& _. e6 c3 D& F: o1 R' s+ n& F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認為,從誹謗罪的結構設計觀之,處罰涉及公共利益的「非真實言論」,能保護民主健全,搭配「善意發表言論」的不罰規定,有其正當性。但僅涉及私德(如個人行事風格、家庭生活等)的言論內容,若為真實,已有其他刑法規範加以處罰;若非真實,亦得循民事損害賠償途徑處理。
$ U5 Y+ `) r! U) V" J8 ^
- w+ v7 r9 `2 u9 S4 @- ^徐育安表示,落實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於刑法學理上的調整方法,是將規定中的「真實性」條款理解為「阻卻違法事由」,結合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規定,當行為人對前提事實認定錯誤時,得主張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犯的成立,以符釋字第509號解釋緩和誹謗罪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
" j% C5 b: b& {; C
" [+ J4 p( `3 y. y) r; w! H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許家馨認為,509號解釋作成合憲性解釋後迄今已逾20年,從實證研究來看,實務對於「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見解確不一致,第509號解釋有補充的必要。
- F# `) }7 J7 |
7 H+ ^2 N0 ]# [許家馨指出,考量當代網路傳媒發展極為迅速,虛假訊息對民主威脅甚大,誹謗罪的適用方式,參考外國立法例後,應限於「真正惡意」的情形,即具明知所言不實的直接故意,或無視真假高度輕率地未必故意時,才能加以處罰。
* n0 v' v8 r1 |' l9 V6 `
( [9 I- I, ~7 B' ]" e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委員強調,實務適用對於誹謗是否成罪的見解並不一致,第509號解釋有補充必要。參考國際公約意見,應僅在「最嚴重」案件中以刑法處罰誹謗言論;又審酌網路匿名誹謗,被害人難以自行調查加害人真實身分,民事實務已不容許強制道歉且賠償金額不高等因素,宜在有適當配套措施,確保對個人名譽有效保護後,才能除罪化。
. o. V; |$ ?' x1 c3 E
c. {8 S: |9 B$ A7 m. \本次言詞辯論歷時約2小時左右,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庭末宣布,相關補充意見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後7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本案將於言辯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1 L/ _8 t% |- k% A. Z
3 U4 _4 d) K" o7 q*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