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2/14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一名駕駛人因使用霧燈被檢舉開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認為,霧燈穿透力強、照明亮度高,在非雨、霧的情況下使用,會造成其他車輛駕駛眩光、眼睛不適等症狀,甚而增加事故發生機率,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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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 X7 F5 j/ F裁決處統計,去(111)年車輛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的違規案件�

萬2811件,其中,下半年較上半年增加了3萬多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違反規定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最高可處罰鍰新台幣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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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處提醒駕駛人,除了頭燈、霧燈的使用外,凡是車輛於起動前、變換車道或是左、右轉彎以及超車時,都應該把方向燈「打好打滿」,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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